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学会 2024年10月24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下称学会课题)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促进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课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遵循质量为本,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海南改革开放发展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土地学会全面负责学会课题管理。
第二章 选题申报
第四条 学会课题主要围绕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政策制度改革、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等研究领域设置,具体年度选题方向将在征集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凝炼形成。
第五条 学会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分为系列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系列论文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1万字以上和1份4000字以上的结题报告。著作一般要求10万字左右,先审查后出版。完成一般时限控制在1年以内。
第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海南省工作的海南省土地学会会员单位工作人员(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1项学会课题。
第七条 申报学会课题必须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申请书》(下称《课题申请书》)。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交海南省土地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审查课题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海南省土地学会在学会课题评审前,根据申报情况和经费预算总额,确定学会课题的立项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申报课题的学科分布、研究领域等情况,从“海南省土地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担任评委,按照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条 学会课题评审立项的基本标准:
(一)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计划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四)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一条 学会课题评审程序经过形式初审、匿名评审、理事会终审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学会课题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课题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人员等一律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在评审期间,任何个人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评审拟立项的学会课题,海南省土地学会将在“海南省土地学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省土地学会办公室提出实名书面意见。海南省土地学会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如存在问题则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立项的学会课题,由海南省土地学会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海南省土地学会签订《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书。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报材料的,由海南省土地学会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海南省土地学会作出撤销立项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报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课题经费由海南省土地学会拨付,由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提供经费发票。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学会课题时,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按照海南省土地学会公布的课题经费额度,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支出类别)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 学会课题经费在课题结项后一次性拨付给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学会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海南省土地学会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任务、计划和预算使用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耗材、辅助材料等费用。
(二)资料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国内差旅费调研: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其标准参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等小型会议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学会批准后执行;
(六)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其他: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预算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海南省土地学会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帐目,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经费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财务专用章,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提交海南省土地学会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课题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学会停止拨款;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立项的,终止报销经费。
第五章 验收结项
第二十五条 学会课题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方能验收结项。海南省土地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工作,课题承担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会课题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载体名称;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的程序
课题负责人将最终成果送至海南省土地学会办公室。成果材料包括:论文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或研究报告3份和结题报告1份,或专著1本(公开出版)。对成果材料,必要时还应附送电子版。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海南省土地学会根据课题内容从“海南省土地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二)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或5人。原则上不选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的专家;如确有必要,仅限选1位专家参与鉴定。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咨询、顾问专家不能担任该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二)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三)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四)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五)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六)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七)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八)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三十条 最终成果的鉴定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海南省土地学会颁发《海南省土地学会开放课题结项证书》(下称《课题结项证书》,著作出版后颁发),同时通过“海南省土地学会官网”和《海南土地》公布。
《课题结项证书》上标明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人”等。以论文形式结项的,课题“主要参加人”以发表论文的实际署名为准。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修改完成,并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科学公正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所提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三十二条 对最终成果鉴定,一般应当在成果材料报送海南省土地学会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土地学会对立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立档案。
第六章 成果推介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土地学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课题成果在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土地学会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宣传课题优秀成果,以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通过《呈阅件》等方式及时报送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海南省土地学会。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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